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12號
CTDV,110,勞補,112,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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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蔡孟靜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
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
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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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