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11號
CTDV,110,勞補,111,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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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孟諺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7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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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