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10號
CTDV,110,勞補,11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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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榮順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冠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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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