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4號
CTDV,109,訴,894,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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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洪金軟
      江鴻明 
      江清發 
      江鴻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福隆洪昆祥吳束卿吳束羚
吳束婷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52 元【計算式:高雄市○○
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本院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
在上訴人即被告所有之358、406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範圍面積:{
(2,400元/㎡×76.63㎡)+(3,600元/㎡×57.40㎡)}=390,
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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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