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黃姵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姵均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姵均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 109年度審訴字第98號卷第155頁),於108年7月25日原告對 其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現已成年,有訴訟能力,其法定代 理人黃鈴雯之法定代理權消滅,依上揭說明,應由黃姵均本 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