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18號
CTDV,109,訴,1118,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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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黃戀媚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高振昌 
      高士弘 
      高肇家 
      高肇復 
      高肇守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高肇回 
      高肇山 



      高志賢 
      高智珠 
      高智慧 
      高智華 
      高翠廷 
      高嫦伶 

      王高月治
      高月娥 
      高月春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被   告 高正義 
      高雅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林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被告
高正義高雅琪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部分,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1 項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110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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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