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 告 黃戀媚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被 告 高振昌 高士弘 高肇家 高肇復 高肇守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高肇回 高肇山 高志賢 高智珠 高智慧 高智華 高翠廷 高嫦伶 王高月治 高月娥 高月春 兼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被 告 高正義 高雅琪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林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被告高正義及高雅琪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部分,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1 項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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