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8號
CTDV,109,司執消債清,58,202108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黃裕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及汽車各一輛、瀚宇彩晶有限



公司之零股、國泰世華商銀大昌分行與中國信託商銀敦化分 行與渣打商銀九如分行與陽信商銀建國分行之存款、富邦及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其中機車及汽車分別已出廠23年   、21年,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且年代已久顯無變價實益而 不予變價,而瀚宇彩晶有限公司之零股,依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320元,低 於變價手續費,亦無變價實益,又上開各銀行之存款餘額均 低於解繳手續費,亦不予變價,另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函覆本 院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僅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有以受益人之身分所得領取之 手術及癌症門診保險金5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   ,其中手術及癌症門診保險金50,250元,業經本院民國110 年1月15日裁定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確定,又聲請人願提出 相當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之金額共計202,819元清償予債權 人而保單不予解約,以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 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 表示意見,債權人多數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9年10月2 9日橋院嬌109司執消債清竹58字第1094022794號函、送達證 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 財產共計202,819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 成分配表即更正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附表: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 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新臺幣/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截至文到之日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12,061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截至變更要保人之日即109年1月20日止,終止契約得領取之金額為190,758元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