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2號
CTDV,107,訴,232,2021083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世良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楊陳秀蓮
      楊隆治 
      楊仁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邱柏誠律師
 
反訴 被告 黃翠梧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件土地分割方法之審酌仍有 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