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7號
CTDM,110,附民,77,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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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林德進
      林辛金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陳勝傑
      晉乾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2 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陳勝傑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被告王韋堯則以:被告王韋堯施作工程之作為,均符合工程 採購契約相關規定,並無違誤,未致被害人受害,被害人之 死亡,亦不可歸責於被告王韋堯及晉乾公司,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查被告王韋堯陳勝傑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110 年8 月2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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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