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98號
CTDM,110,聲,998,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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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良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良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良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8 月及9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110 年8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610 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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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