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00號
CTDM,110,聲,1000,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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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逢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逢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逢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6 年1 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10 年8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837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49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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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