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下稱高市岡 山分局) 員警於民國109 年10月25日凌晨0 時15分許,在位 於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舞弄小吃部執行聯合稽 查勤務時,拾獲不詳之人遺留在現場之包包1 個,其內裝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因遺落該2 包毒品之人身分 不詳,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下稱橋頭地檢署) 以110 年度他字第934 號案件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 包經檢驗後,其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 示) ,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 室( 下稱高醫檢驗毒物室)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 ,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 包之查扣地點係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乙節,此 有查扣上開2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市山分局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見他字卷第9 至13 頁) ;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之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緣高市岡山分局員警於109 年10月25日凌晨0 時15分許,在 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舞弄小吃部執行聯合 稽查勤務時,拾獲不詳之人遺留在現場之包包1 個,其內裝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等物,嗣因遺落該2 包毒品 之人身分不詳之故,而經橋頭地檢署以110 年度他字第934 號案件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他 字第934 號110 年7 月16日簽呈1 份在卷足憑( 見他字卷第 243 頁) ,並經本院核閱橋頭地檢署所檢附該署109 年度他 字第934 號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請高醫檢驗毒 物室鑑定,其檢驗結果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 乙情 ,有高醫檢驗毒物室109 年12月2 日報告編號第S00000 -00 、S0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考( 見他字 卷第43、45頁) ;基此,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 包,應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則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應認 均屬違禁物無訛;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從而,本院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 包(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 )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 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因 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分別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 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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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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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
│ │袋壹只,驗前淨重為零點貳陸柒公克,│
│ │驗後淨重為零點貳伍捌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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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
│ │袋壹只,驗前淨重為零點壹伍零公克,│
│ │驗後淨重為零點壹肆壹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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