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4號
原 告 吳柏毅(彤顏診所負責醫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