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81號
原 告 林佩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