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
被繼承人呂菊齡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訴訟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44號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 年7 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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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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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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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23423-9 │ 股票 │ 1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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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同上 │89NX-1534373-0 │ 股票 │ 1 │ 67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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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同上 │90NX-1560222-0 │ 股票 │ 1 │ 242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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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 │91NX-1584762-2 │ 股票 │ 1 │ 498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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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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