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37號
TYDV,110,除,237,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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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黃鴻昌即鴻昌廣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 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52號卷宗、110 年3 月25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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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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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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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軥工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109年12月6日 │6,888元 │FA0一五三六四│鴻昌│
│1 │司 黃鴻銳 │行 │ │ │五 │廣告│
│ │ │ │ │ │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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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