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楊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1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10 年6 月19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0 年6 月2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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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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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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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龍發建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109年10月5日 │30,508元 │CLA一五二0三│楊燕│
│1 │司 │壢分行 │ │ │九四 │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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