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楊樹明即双胞實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 年7 月3 日適逢假日,故順延 至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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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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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卉蓁園藝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10年1月31日 │201,705元 │UI五五六0一六│双胞│
│1 │邱美玉 │行 │ │ │二 │實業│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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