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6號
TYDV,110,重訴,86,2021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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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黃元靖 
被 上訴人 陳文彬 
      築彤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萬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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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