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王建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氏紅絨、陳昱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