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74號
TYDV,110,重訴,274,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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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王建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氏紅絨陳昱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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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