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65號
TYDV,110,重訴,265,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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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梁育慈
     梁忠銘
     梁忠清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玉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74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被告聲請執行原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本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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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