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傅建
被 告 黃章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