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37號
TYDV,110,重訴,237,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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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徐仲亨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
定意旨參照)。而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
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
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
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0 年度
司執字第3430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
而得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而系
爭執行事件係扣押原告於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之上市、上櫃
、興櫃之股票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5,616 元,顯
然低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金額110,613,254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5,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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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