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意思表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85號
TYDV,110,訴,88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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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謝昀珊 
被   告 黃詩禹 
      首佳汶 
      鍾佩娟 
      楊智媛 
      宋欣璟 
      李靜儀 
      柯采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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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