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60號
TYDV,110,訴,360,2021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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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林國興 
      林春雄 
      林春成 

      林永春 
被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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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