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50號
TYDV,110,訴,1450,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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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陶明忠 


被   告 劉凱盛(原名:劉又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零捌佰玖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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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