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76號
TYDV,110,訴,1176,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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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鄧彬成 
被   告 歐芷柔 


      鄧仁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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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