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鄧彬成
被 告 歐芷柔
鄧仁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