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金滿意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香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琴即紹暘伙食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8,7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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