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潘玉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被 告 王政國
周慈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