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37號
TYDV,110,補,737,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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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孫季農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被   告 顧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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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