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29號
TYDV,110,補,729,2021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張碧華 
      黃堂榮 


被   告 劉希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