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張芸禎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秀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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