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9號
TYDV,110,補,719,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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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告 王覺明
   李鎮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慈瑛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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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