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9號
TYDV,110,補,709,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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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寶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寶郎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26,7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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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