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寶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寶郎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26,7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