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邱金福
被 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被 告 許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準,因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
新臺幣(下同)2 億元,應以此金額核定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至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依不動產買賣意向書簽訂正式買
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不逾上開買賣價金,且原告先、備位
聲明屬應為選擇之不同標的,爰擇價額較高之2 億元核定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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