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1號
TYDV,110,補,701,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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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張基泰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 律師
被   告 王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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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