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伊甸園健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鳳
被 告 祈樂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祈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53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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