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被 告 陳啟達
陳文彬
楊書瑋
蔡煜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11,97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7,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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