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社區公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0號
TYDV,110,補,680,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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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被   告 戚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社區公設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
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
爭房屋相鄰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相近樓層之房地平均交
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系爭房屋之面積約
40平方公尺(見卷附複丈成果圖),系爭房屋(含土地)之價值
約240 萬元,另考量系爭房屋屋齡為32年,以房地總價30% 為系
爭房屋之價值,應屬合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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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