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3號
TYDV,110,補,67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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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吳鳳翔 
被   告 張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1,800,000 元(計算式:5,000 ×
360 =1,8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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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