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應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存柱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達 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5,7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
人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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