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江梓萱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中日西武社區23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110
年4 月18日召開第2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
訴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