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翁炎山
被 告 蔡侑達
蔡宗達
吳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