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98號
TYDV,110,補,59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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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翁炎山 


被   告 蔡侑達 

      蔡宗達 
      吳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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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