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8號
TYDV,110,補,548,202108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被   告 祈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2,75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