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19號
TYDV,110,補,519,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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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吳進堂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
存在,應以系爭土地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土地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民事起訴狀中附表三所列之土地面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99,20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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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