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9號
TYDV,110,補,479,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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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楊慶灝 
被   告 許志雄 
      廖宏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
於民國110 年2 月21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臨時住戶大會紀錄
應予撤銷,聲明第2 項請求撤銷被告於110 年4 月11日第二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該2 項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均不
能核定原告所受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上開2 項標的金額為33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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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