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簡懋彥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3,73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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