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8號
TYDV,110,補,43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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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莊耿睿 

兼法定代理 莊詠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被   告 唐雲龍 
      宏其醫療社團法人宏其婦幼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4,
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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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