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42號
TYDV,110,補,342,202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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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安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9
,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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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