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4號
TYDV,110,補,324,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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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原   告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原   告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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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