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原 告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原 告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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